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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25元“邮费”买来个值5元钱的手表 朋友圈集赞领礼品成投诉热点

信息来源:GooIoo.com   时间: 2019-09-13  浏览次数:103

花25元“邮费”买来个值5元钱的手表 朋友圈集赞领礼品成投诉热点

近来,在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市民关于微信朋友圈集赞后个人信息被泄露、商家承诺的礼品无法兑现等问题的反映一直层出不穷。近日,山东省消协发布的2018年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显示,利用微信等互联网社交平台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成为投诉新热点。而由于消费者技术上的弱势地位,即使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或滥用,也存在取证难、维权难问题。

集赞容易领礼品难

市民张女士告诉记者,我市一家汽车4S店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关注该微信公众号,转发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集赞,即可免费领取礼品。根据集赞的数量,礼品分为3档,价值最高的礼品是一个拉杆箱,需要228个赞。

张女士称,她在规定时间内集够了228个赞,持手机到店里领取礼品时,被告知暂时缺货,要留下手机号回去等通知。左等右等没有消息,她打电话询问,仍被告知没货。后来她再次来到店里,工作人员称,已经在上个月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大家,礼品仅限前50人领取,现在早已被领光了。

“我根本就没收到短信”。张女士称,当初转发的信息中也没有名额限制。感觉被忽悠的她拨打了12345热线反映此事。经过相关部门协调,在连续两次到店里沟通后,张女士才领到了拉杆箱。

有类似遭遇的并非张女士一人。市民周女士也向记者反映,去年年底,她参与了一个衣服连锁品牌的集赞活动,“集39个赞送一个保温杯”。但当她集够之后去门店领取时,工作人员却以保温杯送完了为由,给了她一个普通塑料杯。

大量参与网友感觉“被忽悠”

商家推出集赞送礼品活动甚至催生了相关产业。记者发现,在淘宝网中,不少店铺以几角钱的价格专门为人在朋友圈和微社区中刷赞,一款叫“微正”的自动点赞、评论软件也已有了大量成交记录。随之而来的是,商家以礼品发完了、过了活动期限等为由不提供礼品,大量网友在参与此类活动后感觉“被忽悠”。

相关律师表示,商家发布的点赞信息其实是一种营销广告,广告表明了只要参与者完成所要求的行为即可享受一定的报酬,符合《合同法》中要约的基本要素。只要市民完成了点赞行为并告知商家,则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如果商家不按照广告中的要求履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按照《广告法》规定,商家只要发布了营销活动,就必须兑现承诺,否则可按照虚假广告和宣传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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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元”黄金叶吊坠只值3.8元

除了难以领到礼品,微信朋友圈的转发、分享有机会抽奖、集赞等行为中还隐藏着诸多陷阱。

这些微信营销业务进行推广时,一般就是找几个公众号发文推送。用户根据相关提示填写信息。当获得客户的个人信息后,有的不法商家会根据每个人的签收情况分类,然后以中奖等名义直接致电或发短信给客户,甚至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直接发快递给对方。

市民张先生最近通过朋友圈集赞获得一款“免费”手表,付了25元邮费之后,他发现这是一款档次很低的手表。张先生把手表拿到商店询问,被告知价值5元左右。

据调查,免费送的“品牌商品”一般都成本极低。比如,对外宣称298元的黄金叶吊坠,包括绳、盒、证书在内,成本一共只有3.8元,对外宣传258元的复古女表成本只有3元左右。

2018年7月,微信发布《关于打击欺诈违规、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处理公告》,称有部分用户通过外部链接形式,发布集赞、免费送等欺诈信息,并借上述名义非法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侵害用户的隐私。

微信表示,将对涉嫌欺诈、非法贩卖个人信息的个人账号进行限制功能使用或限制登录等阶梯式处罚;对于涉嫌诱导分享、欺诈、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外部链接进行阶梯式处理,违规后仍进行恶意技术对抗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用多域名、多账号来规避平台限制),一经发现,永久封禁其账号、域名、IP地址或分享接口。

微信还提醒用户,打开外部链接时要谨慎提供相关身份隐私信息,并注意核实是否存在欺诈内容。微信特别指出,部分欺诈页面会宣称集赞免费送礼品或把某些网页链接的封面图片伪造成“微信红包”的样子,诱导用户传播。

对通过集赞等方式非法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诱导分享等行为,微信几年前就曾进行治理。早在2013年12月31日,腾讯微信团队曾明确表示,不鼓励商家利用公众平台强制或诱导用户分享至朋友圈的行为,并对此类行为进行过账号封杀。2014年12月底,微信公众平台再下“封杀令”,发布《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整顿诱导分享及诱导关注行为》的公告,称累计违规两次,该账号将会被永久封号。

消费者维权面临取证难维权难

山东省消协发布的2018年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显示,微信朋友圈的转发、分享有机会抽奖、集赞等行为隐藏着诸多陷阱,比如附加消费、非法套取用户个人信息等。由于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消费者财产安全存在严重隐患。消费者由于技术上的弱势地位,即使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或滥用,也存在取证难、维权难问题。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尹强民介绍,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非法加工、公开、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删除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删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泄露、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另外,作为消费者,在遇到推销电话时应保持理性的消费理念,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来慎重选择和辨别。如遇到多次骚扰,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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